| 中国法院网讯 本单位职工到门卫室借打电话,与一保安发生争吵,竟遭四名保安持钝器殴打。1月26日,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溯、薛成家、张照国、高飞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经审理查明,2006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,在上海某鞋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的杨溯,因本单位职工戴某、李某到门卫室借打电话与其发生争吵。时过一小时,当戴某、李某下班途经该公司门卫室时,与杨溯等四名保安再次发生口角,杨溯等四名保安遂从门卫室内取出自来水管、不锈钢管对戴某、李某两职工进行殴打。
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损伤检验,被害人李某因外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、左肘关节韧带断裂等,按有关规定已构成轻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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